本契約書係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其代理商間權利義務之規範
本申請書係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其代理商(以下簡稱乙方)間的權利義務規範,請詳細研讀下列條款:
1、 申請人須年滿20歲,惟滿18歲未滿20歲者需經監護人簽章同意,始成為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獨立代理商。
2、 乙方與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無僱用及隸屬關係,且亦不因申請人銷售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產品而得認可為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其對外之ㄧ切銷售行為及消費商品均應自負完全責任,與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無涉。
3、 申請人因向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或銷售產品予客戶時,所發生一切稅捐及所得佣金應負稅額,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代理商消費任何商品所產生之一切回饋利潤稅額,由代理商本人自行承擔。
4、 乙方同意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事業手冊之”營業守則”中有關代理商與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雙方權利義務各項條款,應成為本契約之ㄧ部分,對乙方及甲方皆具有完全約束力。
5、 甲方同意售予代理商之產品,符合一般合理之品質要求與標準。
6、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所載之權利義務轉讓與他人。
7、 乙方同意甲方因應市場結構變化及業務需要或法令變動,於兼顧代理商權利下得修改營業守則之內容,申請人並同意遵守修改後之條款規定。
8、 佣金提撥方式:申請人取得代理商資格後,達到獎金制度訂定之標準者,採月結獎金於業績結算後,次月第十五日提撥(遇國定假日順延一天)。
9、 乙方有權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代理商契約。
10、 換貨辦法-乙方對所購之商品,遇有品質瑕疵或包裝毀損情形,應於七日內,檢附原申購單、發票,向公司辦理更換相同產品;惟不受理之項目包括:經蓄意破壞之產品及使用不當而毀損之產品。
11、解除契約-乙方自契約訂立日起十四日內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契約,甲方應於契約解除生效三十日內,接受乙方退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但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2、終止契約-乙方如依前項解約期限十四日以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終止契約,並完成退出及退貨程序者(代理商應檢附:退貨申請書、發票、終止契約通知書),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三十日內,以代理商所購買商品之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產品之價格有滅損時,其滅損之價額:即第二個月內退貨以原價80%計算商品滅失價值;第三個月起,以每個月折價10%計算商品滅失價值退費。(例:第三個月內以原價之70%退費,第四個月內以原價之60%退費…以此類推。惟人為因素蓄意破壞及使用不當毀損之產品不受理)
13、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14、獎金追回-代理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代理商因原交易所領得之獎金或報酬。該代理商所屬上層各級代理商,曾因該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負返還本公司之義務,本公司得予自該代理商所屬上層各級代理商之各項獎金中扣繳或追回。
15、可歸責代理商事由之退出處理-代理商因違反國家法令、代理商契約、營業守則或其他損害本公司信譽或權益之行為,經本公司撤銷其代理商資格者,本公司得拒絕其自願解除契約或自願終止契約及退貨之申請。
16、當事人辦理原則-代理商欲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限本人親自至本公司或所屬分公司辦理退出程序。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及切結書辦理。
17、(1)乙方有下列行為之ㄧ,經甲方確認事實時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A、違反甲方之營業守則。B、毀損甲方之名譽。C、毀損銷售組織之權益。D、晉升為合格總監級(含)以上之代理商不得與其它傳直銷事業之傳銷或組織行為活動。E、代理商本身自組或合夥成立之傳銷事業體者。F、以他人或公司名義入會,但本身為實際經營者,卻違反前述各項條款。G、違反本契約書之條款。H、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者。
(2)契約因本條款終止者,自終止之日起乙方不具有代理商之資格,且乙方不得依「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守則之代理商退貨辦法」要求甲方將乙方持有可供銷售之商品買回,同時「營業守則」中所賦予之ㄧ切權益亦同時終止。
(3)乙方如有上述行為致甲方有所損害時,甲方得自終止日止尚未給付乙方之酬勞或獎金抵扣甲方所受損害之金額,不足額部份甲方有權利另行請求乙方履行賠償之責。
18、代理商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19、代理商如違反上述任何條款,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則通告該代理商給予再教育之機會,若仍未改正,則撤銷其在創鼎之代理權及一切權益。
20、申請人與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之權利義務,以本契約書與營業守則暨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為準則,本人於此證明,簽署本契約前已充分明瞭營業守則及本契約之一切內容。包括本公司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21、代理商因故身亡,可由法定繼承人申請承受其佣金與權益。
22、申請人依政府訂定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個人資料交由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所經銷之相關企業予電腦建檔,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之經銷企業並負保密之責任。
23、本公司擁有本申請契約書條款之最終解釋權,本契約未經總公司審核通過暨蓋章者無效;代理商資格申請由創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保留核准與否權利,如經本公司核准,即視為雙方均應履行以上條款之認定。
24、本契約所生一切糾紛、疑義、訴訟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理管轄法院。
申請人: (簽名) 監護人: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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